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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全省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时间:2013-05-28 来源:广东省人民政府网阅读次数:3645次

日前,广东发布《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对于居民垃圾收费,意见提出了三种计费办法,除了定额计费和按产生量计费,还有“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费。据悉,“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费的做法是根据国际上通行规则,家庭用水和所产生的垃圾量有相关系数,用水多的家庭往往产生的垃圾也多。

27日,记者从广东省物价局了解到,为积极稳妥推进广东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产业化发展,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联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发布了《关于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现行收费政策出台超十年

省物价局表示,广东省现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政策于2002年12月出台实施。该政策实施以来,通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一系列改革,广东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开征率、征收标准、收缴率、收费金额逐年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进一步得到规范,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支持,推进了垃圾处理的产业化发展,促进了减排和环保工作。

但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生活垃圾的产生量日益增长与处理能力不足和处理水平低的矛盾逐渐显现出来,“垃圾围城”已经困扰着城乡居民的生活。同时,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不够健全,仍然存在生活垃圾处理费开征率和收缴率比较低、收费金额还不足于弥补生活垃圾处理所需费用、处理各环节价格管理不够规范和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资金短缺等问题,因此,出台规范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十分迫切。

按“污染者付费”原则收费

《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要积极稳妥推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改革,加强和规范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管理,促进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可持续发展。各地要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指导意见》指出,要简化收费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清洁卫生费合并收取,减少费种,防止重复收费,杜绝各类乱收费。同时,要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逐步到位的原则,综合考虑当地各类生活垃圾的结构,逐步将现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分类简化为居民类、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类等三类。

困难群众可获费用减免

《指导意见》指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计费,要遵循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计费简便、易于收取的原则,有计划稳步推行以重量计费方式。在过渡期,居民类可按生活垃圾产生量、“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费,或实行定额计费;同时,提出有条件的地方试行生活垃圾限量排放、超量加价计价制度。

《指导意见》还要求各地,认真落实价格惠民政策,对低保户、特困户及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等困难家庭要实行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制度,努力保证这些群众生活水平不因价格改革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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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不再按生活垃圾标准收费

为加强和规范广东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价格行为,运用价格杠杆推动建筑垃圾处置资源化、产业化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物价局联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公布了《关于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对原纳入生活垃圾管理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价格实行专项管理。

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生活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等)。处置价格指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单位)向建筑垃圾产生者或者建筑垃圾收集清运单位收取的对建筑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置(不含倾倒、运输、中转、回填)的价格。

省物价局表示,广东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价格管理政策于2002年12月出台。按该政策规定,城市建筑垃圾按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但是,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相比,在产生、处理过程、处理技术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别,仍沿用生活垃圾处理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难于体现建筑垃圾处置成本。因此,此次出台实施指导意见,对建筑垃圾实行专项管理,既是对原来政策的完善和补充,也有利于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价格行为,促进建筑垃圾处置产资源化、产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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