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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省性社会组织:
根据《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0〕10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12〕95号)要求,经省民政厅登记管理的社会组织,凡符合免税资格申报规定条件的,可直接向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报送免税资格申请资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且活动范围主要在中国境内;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外,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检结论为“合格”;
(九)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资格:
(一)社会团体、基金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逾期未参加年检或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
(四)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五)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而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
(六)受到登记管理机关处罚的。
因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规定的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在五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三、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原件(章程骑缝盖有登记管理部门的章程核准章)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详细说明申请前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申请2012年免税资格的提供2011年的情况);
(六)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申请前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内容应包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的情况;有汇算清缴报告书的,还应提供汇算清缴报告书;
(七)登记管理机关盖章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前年度的年度检查报告书复印件;
(八)《广东省省级管理非营利组织____年度免税资格申请表》一式四份(见附件);
(九)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受理时间
尚未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社会组织请于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3月10日期间向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报送资料,实行一次性集中申请受理。已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社会组织无需再申报。
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为5年。从2014年起,申请免税资格受理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30日。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申请复审的,受理时间为期满后次年的6月1日至30日。已获得2008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社会组织,2012年12月31日到期,因此应在2013年6月1日至30日提出2013年度免税资格的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复审,按照初次申请免税优惠资格的规定办理。
五、其他注意事项
请各全省性社会组织严格按照报送材料的要求将材料准备齐全,用文件袋将材料装好,注明直接经办人的姓名、手机以及电子邮箱,方便联系。
六、申报地址及联系电话
申报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300号之一金安大厦福彩大楼六楼601广东省社会组织总会
邮编:510030
联系人及电话:钟慧芹 020-83341397
陈惠玲 020-83394351
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3年1月20日